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3民初889号之二
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35号联发·九都府6栋20层。
法定代表人:宋振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武,系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61元,减半收取4180.5元,财产保全费2873元,共计7053.5元,由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彭才业
人民陪审员 江藤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