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20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5759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91执20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