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鲁0828民初2729号
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明、周富军,被告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金乡县社会治安监控系统项目第三期(B)包的建设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软件采购费及维保费用为由,要求按照合同总价款的8%支付违约金,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的情形为“1、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及金乡县公安局,每延误一天,应按合同总额的0.3%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8%”,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故对于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该项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天翊科技有限公司因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软件货款停止软件服务的情形下,代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山东天翊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软件货款320000元,并不损害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利益。由于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为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上述欠款的义务,因此,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受益人应将上述款项偿付给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该项诉求,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
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付软件货款没有经过其同意,该行为系债务加入行为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深圳市安芯数字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金乡县社会治安监控系统项目第三期(B)包的建设合同约定的“乙方建设内容为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向金乡县公安局承诺建设的货物供应、系统集成施工及三年期的运营维护”内容,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对案涉项目提供三年的运营维护,但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仅仅提供了一年的运营维护,结合双方在金乡县社会治安监控系统第三期B包建设清单中“3年本项目设备维护保养及人工费(含税)600000元”的约定,可以认定每年维保费用为200000元,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将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履行维保义务支出的维保费用400000元返还给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其聘请第三方维保支出的维保费用590000元,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自己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5日,深圳市安芯数字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关于金乡县社会治安监控系统项目第三期(B)包的建设合同,合同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乙方向甲方就本项目提供供货、安装及相关服务,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管,并监督本项目的计划、进场、安装、调试及运营维护。乙方建设内容为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向金乡县公安局承诺建设的货物供应、系统集成施工及三年期的运营维护,乙方需严格遵守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金乡县公安局签订的合同及投标文件,并负责本项目监理方及金乡县公安局对本项目的验收及协调工作,乙方承担解决金乡县公安局要求甲方关于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事宜。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承建本项目部分,必须以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执行。”验收时间为:“3、验收时间:甲方及金乡县公安局应在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1个月内对产品和系统进行验收,甲方及金乡县公安局对产品和系统有任何异议,需在安装调试完毕后1个月内提出,本项目验收以项目监理方提交验收合格,并取得金乡县公安局相关书面认可证明为验收合格依据。”
2015年8月26日,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山东天翊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软件销售合同,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山东天翊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软件2套,价款为620000元,应于安装调试结束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2016年6月15日,山东天翊科技有限公司向金乡县公安局作出关于天网三期B包项目软件服务的协调答复,称因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山东天翊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了项目中的软件服务。2016年7月8日,金乡县公安局向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金乡县天网三期项目B包的使用情况反馈意见书,载明其“意见是项目采购发自于金乡县天网三期B包项目,如果因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翊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问题影响项目使用,你方负有严重责任,我局的意见是如果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软件服务的剩余款项,则由贵方支付。”2016年7月22日,山东天翊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的说明,表示其在未收到剩余货款320000元之前将永久停止软件使用和任何服务。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山东天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于同年8月24日向山东天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元。
2016年1月11日,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关于金乡县社会治安监控系统项目第三期(B)包的建设分包合同,合同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乙方向甲方就本项目提供供货、安装及相关服务,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管,并监督本项目的计划、进场、安装、调试及运营维护。乙方建设内容为甲方针对本项目向金乡县公安局承诺建设的除电费、网络费用及两个平台建设外的全部建设内容,乙方需严格遵守甲方与金乡县公安局签订的合同及投标文件,并负责本项目监理方及金乡县公安局对本项目的验收及协调工作,乙方承担解决金乡县公安局要求甲方关于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事项。”合同第三条内容为:“乙方需向原厂商采购产品,原厂商参见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与金乡县公安局签订的合同附件的设备报价一览表。”合同第七条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还包括以下内容:“5、本合同主要设备产品质保期为系统验收后三年(不含主要设备以外的所有产品,详见清单)。在质保期内,如因乙方的责任必须停止运行,质保期应相应顺延。质保期内、外的服务,乙方根据甲方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6、质保期内乙方负责维修、更换故障或损坏的主要设备(但城建开发、非乙方原因损坏、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由于市政建设施工、人为因素等非正常损坏,设备及材料费用由甲方负责。若设备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维修仍不能彻底解决故障,乙方必须更换设备,确保正常使用。重点部位监控点,乙方应采取‘先更换后维修’的方式及时解决。7、乙方应针对本项目配备专门的维护人员,维护人员每日应进行系统运行状况的检查,故障情况立即通知甲方,并根据故障情况及时进行有效维护。乙方如未在承诺时限内排除系统、设备障碍,甲方按故障点每点每超出一天扣除乙方1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本项目建设分包合同总额为850万元。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为:“1、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及金乡县公安局,每延误一天,应按合同总额的0.3%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8%。2、如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每延误一天,应按合同应付款余额的0.3%付违约金。3、甲乙双方在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并不免除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索赔内容为:“甲方在合同所定产品安装时如发现产品有毁损、短缺及规格和品质不符等情况,甲方有权拒付订购产品相应款项或将依据甲方签署的产品毁损、短缺及规格和品质不符等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确认后应按该索赔通知向甲方赔偿。如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索赔通知并确认后一周纠正了其违约行为或消除了有关损害威胁,甲方可以撤回索赔通知。甲方撤回索赔通知并不代表甲方放弃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上述合同分附件金乡县社会治安监控系统第三期B包建设清单中“3年本项目设备维护保养及人工费(含税)600000元”。
2016年12月27日,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金乡县冠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金乡县公安局智能交通系统维保合同书,双方约定的维保范围为:“乙方为甲方在金乡县所建设的金乡县社会治安监控系统项目采购第三期(B)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所有接入金乡县公安局系统的所有硬件、软件提供运行维修服务。”双方约定的合同总额及支付方式为:“7.1合同总额:甲乙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2年,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第一年的维保总费用为318000元(大写:叁拾壹万捌仟元整)。”
2017年12月31日,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甲方)、金乡县冠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金乡县奕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金乡县公安局智能交通系统维保合同书》分包合同,合同执行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该项目合同不能按照约定继续履行2018年度的维保内容。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公平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上述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三方同意将上述合同中乙方未执行部分的全部债权债务及履约责任转让给丙方,合同未执行部分结算价款合计为272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贰仟元整)。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丙方,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直接开对应金额的发票给甲方。另外,甲方与乙方之前签订的分包合同自本协议生效后自行终止。”
2017年12月31日,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金乡县奕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金乡县公安局智能交通系统维保合同书,双方约定的维保范围为:“乙方为甲方在金乡县所建设的金乡县社会治安监控系统项目采购第三期(B)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所有接入金乡县公安局系统的所有硬件、软件提供运行维修服务。”双方约定的合同总额及支付方式为:“7.1合同总额:甲乙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1年,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维保总费用为272000元(大写:贰拾柒万贰仟元整)。”
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5年12月份通过竣工验收。2018年1月18日,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曾将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支付工程款1990035.28元。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现该案正在重审过程中。
一、被告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软件货款320000元;
二、被告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维保费用4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计95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55元,被告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旭
书记员 雷丹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