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793号
原告深圳市比洋光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大浪北路45号2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841944。
法定代表人陈享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彩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芯数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三湘海尚中心E座12A-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6167N。法定代表人李炳举。
被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1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57595M。法定代表人产新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比洋光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芯数字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比洋光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比洋光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67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