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8民终5857号
上诉人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8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准许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上诉人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力红
审判员 胡玉松
审判员 张 鹏
书记员 汤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