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安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A、B栋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97519X。

法定代表人:陈勇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韧锋,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东南油第三工业区302栋2层206(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082153。

法定代表人:陈洪。

被执行人:深圳市银和梓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街道科苑路2277号三湘海尚花园E座12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701163C。

法定代表人:牛成俊。

被执行人:淮安市筑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新区广州路8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69255216。

法定代表人:徐军。

被执行人:江苏省安芯数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城东九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6811069773。

法定代表人:杨兴安。

被执行人:江苏省和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东九道99号(安芯智能港总部基地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502135733。

法定代表人:陈欣嵘。

被执行人: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57595M。

法定代表人:产新国。

被执行人:陈洪,男,1964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和梓轩投资有限公司、淮安市筑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安芯数字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和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名下多处房产(详见附表)。2021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及解除查封的申请书》,表示因债权案件处置的需要,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全部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解除对全部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的查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全部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解除对全部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的查封,属于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可予准许。执行费158889.3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粤03执5912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深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和梓轩投资有限公司、淮安市筑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安芯数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详见附表)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时晓克

执行员 (审判 员 )侯旭

执行员 郭   立   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洪   佳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