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440号
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1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57595M(1—5)。
法定代表人:产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亚洋数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62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裙楼四层4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07136B。
法定代表人:沈永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应,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
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亚洋数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陈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