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6174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以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劳务合同纠纷之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8月10日准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并委托上海市徐汇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主持诉前调解。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