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与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474号 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 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