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474号
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
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