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571号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2幢A区1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319元,合计1,344元,由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