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5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2幢A区1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沪0115财保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9,9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994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