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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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3792号之一
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万泰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906368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18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2385M。
法定代表人:张焰。
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