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1187号
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0号42门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