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517号
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0号42门6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玉,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
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4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323930181820210000029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