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5399号
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0号42门6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勇刚,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水。
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汤西倩
书 记 员  周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