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2执135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607地质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组织机构代码12500000450714318K。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被执行人: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6734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607地质队与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242627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13528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聂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