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72民初872号
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共赢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以原告已与相关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共赢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几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共赢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军
审 判 员 邱浩
审 判 员 张健
法官助理 宋斐
书 记 员 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