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14519号





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孙关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若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
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1,944.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1,944.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晓玲






书 记 员


杨 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