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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308民初683号 原告: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殷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59818.0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559818.05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请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XX项目钢楼梯及护头棚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XX钢楼梯及护头棚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交付给被告。2024年8月7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工程尾款结算协议》,载明:1.根据双方签订的《XX项目钢楼梯及护头棚工程合同》,甲乙双方在XX项目的剩余未结工程款为559818.05元。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按447854.44元完成剩余工程款的结算。甲方支付完该款项后,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2.甲方将上述款项分3期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2024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147854.44元、2024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150000元、202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50000元。甲方支付完上述款项后,甲方在XX项目中的所有合同义务均视为履行完毕,乙方不得再就该合同主张任何权益。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须严格按本协议约定按上述三个月各个月支付金额准时支付给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届时乙方有权按559818.05元向乙方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保证款项回收。甲方并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延迟结算付款的资金利息给予乙方。 庭审中被告确认因经营困难未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在完成案涉工程后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并就支付工程款做出了约定,现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559818.05元符合合同约定。被告长期欠付原告工程款必然导致原告存在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自2024年8月7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59818.05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59818.05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0.45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355.23元,由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费用,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0.45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355.23元。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0.45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355.2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