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鑫绿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布龙路468号宏扬大厦三楼东。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金鑫绿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新丰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金鑫绿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横岗佳兆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7民初1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深圳佳兆业未来城二期04地块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第十四条虽有约定发生争议后协商不成的可选择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管辖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视为无效。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