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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鑫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鑫钢结构厂,深圳市金鑫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04号
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鑫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金鑫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鑫钢结构厂,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两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且撤诉结案,本院收取14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