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04号
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鑫,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鑫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金鑫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鑫钢结构厂,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两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且撤诉结案,本院收取14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品芬
人民陪审员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彭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