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3民初5893号
原告:郑州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负责人:***。
被告: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某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郑州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某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某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某某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