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23执597-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捷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荔分公,住所陕**省大荔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杭州捷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陕05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为392842元及违约金,执行费6750.23元。经查,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大荔科技产业园区大华路以西有工业用地,土地权利证书号:荔国用2014第012号,面积55377.90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荔科技产业园区大华路以西的工业用地,土地权利证书号:荔国用2014第012号,期限三年。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