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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捷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23执597-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捷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荔分公,住所陕**省大荔县县。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杭州捷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陕05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为392842元及违约金,执行费6750.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及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查封,并对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