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亿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亿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767号之一
原告:广东亿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邱炳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燕,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亿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亿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亿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3013元、保全费2095元,均由原告广东亿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茹
书 记 员  陈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