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4民初1062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宁,福建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356号闽赣小商品城B3幢1层138、13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434508XR。
法定代表人:黄宏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超,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助,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9层01室-9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732170590。
法定代表人:蔡国凤,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省仁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中山路长富广场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85842506。
法定代表人:姚世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仁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福建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仁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以与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第三人福建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仁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邓章隆
人民陪审员 刘良心
人民陪审员 张银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