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苏04行终4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尤某某,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尤某某因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4)苏0412行初1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尤某某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尤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尤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尤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