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215民初1631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92554H。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万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123404.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9123404.3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至2020年期间,原被告就即墨市墨水河综合整治样板段工程分别签订了三份《固定比例项目股份合作协议书》及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原告依约对道路工程、电力排管工程、蓄水闸土建工程进行施工,且工程早已验收合格。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19123404.3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但是对利息的起算时间有异议,不应当为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9日的竣工验收是整个项目其中一个分项的竣工验收,对于双方合作的总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1月6日;2.原被告双方所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受被告与建设方的主合同约束,主合同补充协议第7.3条约定:“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批,且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付至结算价款的95%,并付清所剩40%建设期财务成本;预留5%的工程结算价款作为工程维护和保修费用,保修期满后,无质量安全隐患,30日内付清预留款。”被告跟建设方到目前为止仅结算至60%,剩余30%及5%质保金建设方未实际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固定比例项目股份合作协议书对于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收取工程款以建设方向被告拨付工程款15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所以被告认为原告本次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未到支付时间,被告不应在此时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2015年6月某丙公司与某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包即墨市墨水河综合整治样板段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水利工程、治污及管线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及景观绿化。
2015年,某戊公司(乙方)与某丙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A)》(合同编号:TTYL-2014-G-012号-3F59)一份,原告承包即墨市墨水河综合整治样板段内的支流蓄水闸土建部分专项分包工程。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甲方于2015年6月与青岛市即墨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即墨市墨水河综合整治样板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现甲方将主合同项下有关内容分包给乙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即墨市墨水河泰山二路以东北岸支流蓄水闸土建部分专项分包工程(包工包料)。第四条合同工期:总工期要求为:2019年3月15日开工,2019年6月30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8天(已经充分考虑下雨、台风、停水、停电等因素,不因任何理由延迟)。第五条工程质量:质量标准:按主合同要求、国家以及省市关于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等级。第六条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总价款暂定:1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价款的计价标准为:最终结算价款以即墨市审计局对本分包合同约定部分(包含业主和财政局确认的签证)乘上中标费率(99.5%)后的最终审定值扣除6.2条约定的费用后为准。关于价款的其他约定:甲方收取乙方工程最终审定值的18%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相应的税金由甲方承担),在每次工程款支付时扣除。工程款支付:本分包工程开工后,待甲方收到业主方按照季度支付的相应进度工程款后支付至乙方上季度完成产值的60%,待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批且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至最终审计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主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付款前置条件: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并附上说明付款条件成立的相关资料、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和相应的发票(税金已经包含在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承担),在甲方审核无误后15日内支付当次款项。
2017年2月15日,某戊公司(乙方)与某丙公司(甲方)签订《固定比例项目股份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TTYL-2014-G-012号-X9)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一、概况:项目承包范围:即墨市墨水河综合整治样板段工程道路部分(烟青路——泰山二路)道路工程、景观工程(绿化苗木除外)、照明工程、交通工程以及管道工程中雨水井到雨水口间的排水工程(雨水井除外)(乙方包工包料)施工图纸中全部工程内容。工期:2017年2月15日开工,2017年9月30日竣工。质量标准:依照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文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按照业主及甲方要求施工。二、合作方式:甲方以技术及管理作为出资,收取固定回报,甲方管理人员对乙方实施项目进行过程管控,项目超额利润及风险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1、甲方管理人员对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合同、财务资金进行管控。2、乙方负责组织劳务施工,并筹集资金组织项目正常施工,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切实履行主合同和本协议书。三、合作范围:1、以本合同签订的施工范围为本协议书承包范围,主合同上所有针对承包人的一切条款(除付款方式外)均对本协议书,乙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2、工程竣工交付后的保修及绿化养护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主合同范围保修及绿化养护责任,如乙方达不到协议要求的标准,相关处罚均由乙方负责。四、利益分配原则:1、甲方以技术及管理作为出资,收取最终决算价的13%作为管理费。……4、工程款支付:根据业主合同同步执行,乙方应提供以甲方名义签署的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和机械使用合同以及符合税务管理要求的发票,甲方审核无误后付款至发票开具单位账户……六、财物资金管理:1、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必须汇入甲方指定账户。2、乙方工程款收取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不得通过任何个人领取现金;甲方拨付工程款前,需初步审核乙方在施工工程中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料报送等方面无违约记录后,将扣除相关费用(固定回报及税费)后的工程款应及时支付给乙方,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乙方承诺:凡主合同中对甲方的约束条款均对乙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乙方自愿承担主合同和本协议书条件中所有风险并拥有按本合同条件计算的收益。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017年,某戊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固定比例项目股份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TTYL-2014-G-012号-X14)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一、项目概况:项目内容:即墨市墨水河综合整治样板段工程振华街电力通讯排管工程施工图纸中所包含的挖沟槽、回填土方、排管铺设、工作井砌筑、原有路面和砖石结构的拆除及原有路面的修复等(乙方包工包料)全部工程内容。项目工期:2017年12月1日开工,2018年1月30日竣工。合同价款:暂定:300万(叁佰万元整)。价款的计价标准为:最终结算价款以即墨市审计局对本分包合同约定部分乘上中标费率(99.5%))后的最终审定值扣除第四项利益分配中第1条约定的费用后为准。此计价标准已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全部责任和义务甲方应当承担的款项。二、合作方式:甲方以技术及管理作为出资,收取固定回报,甲方管理人员对乙方实施项目进行过程管控,项目超额利润及风险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四、利益分配原则:1、甲方以技术及管理作为出资,收取最终决算价的11%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相应的税金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开具发票不能抵扣或抵扣不足则由乙方承担),在每次工程款支付时扣除。2、工程款支付:本分包工程开工后,甲方收到业主方按照季度支付的进度款后支付乙方上季度完成产值(需经甲方确认)的60%;待主合同约定的整体工程验收满一年且最终审计结束后,甲方收到业主方拨付的工程款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完成工程量最终审计值的95%;工程质保期为二年,自工程正式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金为最终审计结算价款的5%,到期双方确认未发生质量问题且乙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有效正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回。进度款支付条件前提是甲方收到业主方根据《即墨市墨水河综合整治样板段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合同补充协议》支付的相应进度工程款。……乙方承诺:凡主合同中对甲方的约束条款均对乙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乙方自愿承担主合同和本协议书条件中所有风险并拥有按本合同条件计算的收益。
2020年4月,某戊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固定比例项目股份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TTYL-2014-G-012-X15)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项目概况:项目承包范围:即墨市墨水河综合整治样板段工程道路部分(泰山二路至烟青一级路)道路工程、景观工程(绿化苗木除外)、照明工程、交通工程以及管道工程中雨水井到雨水口间的排水工程(雨水井除外)(乙方包工包料)施工图纸中全部工程内容。项目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4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6月30日;合同工期103日历天。预估合同价款:小写:27900000.00元,按实调整。二、合作方式:甲方以技术及管理作为出资,收取固定回报,甲方管理人员对乙方实施项目进行过程管控,项目超额利润及风险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1.甲方管理人员对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合同、财务资金进行管控。2.乙方负责组织劳务施工,并筹集资金组织项目正常施工,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切实履行主合同和本协议书。三、合作范围:1、以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主合同范围为本协议书承包范围,主合同上所有针对承包人的一切条款(除付款方式外)均对本协议书,乙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2、工程竣工交付后的保修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主合同范围保修责任,如乙方达不到协议要求的标准,相关处罚均由乙方负责。四、利益分配原则:1、甲方以技术及管理作为出资,按乙方所施工部分的最终工程结算审定价款,收取13%固定回报,其余所涉工程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2、乙方收入的最终确定:以乙方所施工部分的最终工程结算审定价款为基数扣除甲方固定回报及相应税费(如有)后的价款,超额利润及风险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3、甲方按发包方实际拨付的工程款按合作协议比例拨付给乙方及合同相关部门,待审计结束后按发包方实际付款比例支付,最高不能超出审计结算价的90%,待乙方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验收、移交,并向甲方及发包方或发包方指定单位移交竣工工程资料,并且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后,甲方负责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按合同条件余款支付给乙方。4、乙方提供发票时,同时需提供委托付款书。每次付款前,乙方告知甲方具体的收款单位金额等。5、乙方所需的劳务用工由甲方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委派,劳务单位收取劳务合同总额1%的管理费。……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职责:乙方承诺:主合同中对甲方的约束条款(除付款方式外,下同)均对乙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乙方自愿承担主合同和本协议书条件中所有风险并拥有按合同条件计算的收益。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原告称道路工程2017年2月开始施工,2019年完工;电力通讯排管工程、蓄水闸土建工程均是2019年施工,半年左右完工。
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的《竣工验收证书》显示墨水河综合整治样板段工程全部工程于2021年5月1日竣工,并已验收合格。2021年6月9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的《竣工验收证书》显示包括原告施工部分在内的墨水河综合整治样板段工程道路工程竣工验收。
经建设单位委托,某己公司已对包括原告施工部分在内的墨水河综合整治样板段全部工程进行了评估,并确定了工程造价。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显示最早日期为2024年11月25日,最晚日期为2025年2月25日。双方确认原告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为:道路工程52173504.92元(9041612.27元+16136170.91元+13251447.57元+13744274.17元);其他工程即电力通讯排管工程、蓄水闸土建工程工程款4896852.32元(3142772.94元+1754079.38元);共计57070357.24元,扣除管理费后被告应付工程款45390949.28元。
双方确认已付款30502957.9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123404.39元。
被告主张与建设方已经完成结算,但建设方仅付款60%。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签订了三份《固定比例项目股份合作协议书》及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A)》,原告已按约定完成施工,且案涉工程均已验收合格,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123404.39元,涉案工程已过质保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9123404.39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建设方未支付其全部工程款故不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付款的该项约定系背靠背条款,为无效条款,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19123404.3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墨水河综合整治样板段整体工程验收时间为2023年1月6日,故至2025年1月6日质保期届满。涉案工程至2025年2月经审计确定造价,双方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出具后进行对账才确定应付工程款。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以19123404.3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工程款19123404.39元并支付原告以19123404.39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4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6821元,本院退还10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