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12执2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沭阳博华苗木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3321322MA1NU0GJ02)。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颜集镇司程圩村程圩组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144892554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滕头村1幢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沭阳博华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沭阳博华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212执20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