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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14587号 本院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对上诉人北京誉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惠通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京03民终145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3民终145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誉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誉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北京誉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