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民终3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红星五巷116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2,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易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北路四建筑公司修理厂内。
经营者:赵某某,男。
上诉人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易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易发经营部)买卖合同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4)湘051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易发经营部以东远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易发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东远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4)湘051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邵阳市双清区易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