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双清区易发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民终3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红星五巷116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2,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易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北路四建筑公司修理厂内。 经营者:赵某某,男。 上诉人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易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易发经营部)买卖合同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4)湘051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易发经营部以东远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易发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东远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4)湘051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邵阳市双清区易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