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3272号
原告:湖南鑫建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7号门店120、121、1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红星五巷1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淼,湖南九天***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九天***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受理了原告湖南鑫建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湖南鑫建程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725元,由原告湖南鑫建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媛
书 记 员 唐纤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