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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3695号 原告: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97年8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 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原告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96.26元,因原告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及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4,446.2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