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453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被告: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6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