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3183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四菱电器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玥,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和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市四菱电器厂与被告新疆聚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四菱电器厂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四菱电器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四菱电器厂撤诉。
原告乌鲁木齐市四菱电器厂预交案件受理费10,716元(系减半计收),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四菱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