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龙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民初2294号
原告:新疆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田小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龙翔,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翔的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144543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190.86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9205元,本院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165.86元。
审 判 长  袁俪荣
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