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城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537号 原告:新疆城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乡独山子村米东北路1101号1栋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泰街168号东华大厦综合楼1栋商业1013室、1009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城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城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城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绍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