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8515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刚,水磨沟区向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沙河北三巷70号2栋101。
法定代表人:郇巧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西路东方金盛423号。
法定代表人:江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乔保献,男,1969年3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乔保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6元(原告已预交),由于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诉讼标的降至1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89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  亚  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