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3991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主要负责人:邵珠慧,系该公司经营者。
被告: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沙河北三巷70号2栋101。
法定代表人:郇巧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与被告新疆天山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撤诉。
因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麻再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