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3927号
原告:宜宾市叙州区雪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育才路北段万兴花园C区A组团3幢1层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1MABMUU8P89。
经营者:***,女,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宁县竹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2105044。
被告:四川东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翠微路399号邦泰公馆小区16幢2单元6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5670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宜宾市叙州区雪廷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东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叙州区雪廷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四川东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明确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叙州区雪廷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