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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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财保6号
申请人:宜宾程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珠玉街6号1幢3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5UL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91071427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0544133。
被申请人:四川东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翠微路399号邦泰公馆小区16幢2单元6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5670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宾程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东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申请人宜宾程远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宜宾程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