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财保312号
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鼎力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二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鼎力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08,867.8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二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二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鼎力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1,108,867.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二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