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力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20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鼎力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鼎力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特10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主文为:一、被申请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返还申请人新疆鼎力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2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5,000元、保全费3,212元、保函费1,000元;二、若被申请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逾期支付,则再另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35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在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无开户信息;
2、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工商管理部门、证券部门、保险登记机构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42,56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鼎力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汤 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