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力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百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鼎力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民申16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百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337号l栋1层、2层1、3层1。
法定代表人:王岩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星光,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鼎力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333号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三期1座11层办公1室。
法定代表人:王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新疆百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峰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鼎力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众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终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峰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人民法院未查明鼎力众翔公司违约的事实。涉案鉴定意见未依据工程实际使用的材料和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造价。二、原审人民法院未认定鼎力众翔公司钢结构油漆部分偷工减料的事实错误。三、原审人民法院对钢结构楼承板部分的单价认定错误,将196708.70元有争议的款项计入工程价款有违计价原则。故,我公司申请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百峰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薛 根 富
审判员 胡 卫 国
审判员 帕孜来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