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26民初533号之一 原告:通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魏紫路北京住总鼎城146幢-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9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41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泥汊镇日新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8366397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通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通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账号为:4100********-1)的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案件受理费254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