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602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本院在执行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