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02民初7109号 原告:***,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淑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下洲路16号龙江富城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750743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