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02民初7109号
原告:***,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淑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下洲路16号龙江富城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750743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