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5民特32号 申请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龙江富城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同新港6号7幢503室,现羁押于福建省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申请人:***,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申请人:深圳财富农场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高新科技园南区德赛科技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财富农场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申请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应退回20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