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5民特32号
申请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龙江富城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同新港6号7幢503室,现羁押于福建省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申请人:***,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申请人:深圳财富农场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高新科技园南区德赛科技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财富农场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申请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漳州市英格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应退回20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