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民申44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233号伟龙小区3号楼2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66号1-1-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3民终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